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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产申报

拥有资产并不直接产生税务后果,只有收入才会有上税的问题。因此,加拿大政府有关海外资产申报的政策,不会对境外的资产征税, 它的目的是让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如实申报海外收入,同时认可在海外已缴的税款,避免在加拿大双重纳税。没有申报的海外资产会被当做收入而上税, 并且会造成纳税人背上不良记录。

海外的银行存款和现金, 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海外附属企业不包括在内), 不包括自己在住的房地产等都属于可申报的范畴内。 加拿大政府在1998年开始实施海外资产申报法,法例要求所有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不一定是加拿大的公民或移民)的加拿大境外的资产总值超过10万加元就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CRA)申报。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下列四种情况下,需要申报海外资产/海外公司的情况:海外资产成本价在10万加元以上;在海外有持股 超过10万加币以上的附属企业;转移或者贷款给海外信托;由海外信托接受分配或者借款。 海外资产包括七类:加拿大境外的现金和存款(包括银行存款、汇票、商业票据;海外私人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海外的债权,如他人的欠款、公司和政府的债券、贷款;海外信托权益;海外的房地产和其他海外资,如贵金属、金银票据、期货合同和海外的无形资产等。不包括的海外资产包括四类:为个人自用和活动性商务的物业;海外联营公司的股票(另行申报);海外联营公司欠款;个人收藏品,如珠宝、艺术品、邮票等。

新移民拥有的海外资产超过10万加元就需要填表,新移民第一年免报,以后每年必须申报。资产成本以移民登陆那天的资本市场价格计算。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并不对“资产”本身征税(企业资本税除外),而是对这些资本产生的“收入”征税。对于海外资产的申报时间,新移民登陆后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的当年是不需要呈报各项的海外资产的,要第二年才需要申报。 申报海外资产需填写T1135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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